时间 : 2009-05-2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但正如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前不久总结“绿色信贷”进展时所说,环境经济政策虽然在实施中能取得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往往有不小的差距。
归结起来,大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地方保护,二是法律空白。
事实证明,地方保护会使环境经济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双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短期内能够获得巨大利益,为地方带来大量财政收入,一些地方政府对这样的项目给予重点保护,他们会千方百计干预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这样,一些违法企业和项目有了保护伞,相对也就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致使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不利于环境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刚刚出台的“绿色保险”政策,人们担心,如果不能明确“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地位,一些企业可能不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险更是无从谈起。
显然,不消除这两大障碍,再好的环境经济政策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消除这两大障碍,则要依靠制度和法律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党政官员环境保护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中,将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置身于科学合理、明确可期的法律规则之下,从而使不守规则、非法获利者受到必要的司法追究,利益受损者能借助法律手段得到及时救济,稀缺的资源能源能够通过市场得到有效配置。
在人们对环境经济政策寄予厚望之时,环境经济政策也期待各方面力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