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2009-05-26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调节为主
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昨日由中国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在能源产品定价上,国家将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征求稿还明确指出“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
能源定价区分对待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能源产品定价时,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该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无“能源部”提法
对能源领域投资,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但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企业在申请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产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或煤炭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时,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者采矿许可证。
此外,在能源供应一章,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供应业务,但对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资料显示,自2006年初开始起草能源法,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从最开始的重点问题研究到形成工作稿大纲,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到今年9月形成的讨论稿和目前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历经几十次修改。(王婷)
(责任编辑:闫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