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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圆满成功

时间 : 2011-10-20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10月19日,由我会与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共同举办的“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法律机制专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上午的会议由我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先生主持,简短的开幕式后,会议进入第二议程,由法律、环境、林业及海洋等领域的专家发表了主题演讲。


(图为会议现场。)
 
(图为吕克勤顾问致辞。)


其中,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执行总裁彼得.雷纳(Peter Lehner)先生发表了题为《“深海危机”——美国预防溢油及溢油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演讲。作为跟踪研究BP石油公司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专家,彼得.雷纳首先介绍了溢油事件的处理时间表,随后他介绍了美国法上对溢油事故的处理机制:清除油污、惩罚与罚金、赔偿与修复,接着他以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介绍了自然资源损害评估的程序和方法,最后,他总结认为,墨西哥湾溢油事故在科学、能源和法律等领域都引发了新的挑战,墨西哥湾的恢复需要法律的严格执行,但人类只有减少对石油资源的依赖才能避免类似的灾难再次发生。
 

(图为彼得.雷纳先生在演讲。)

环保部环境规划设计NRDC院环境损害评估中心博士张红振先生做了题为《环境损害评估研究与实践进展》的演讲,他首先介绍了近年来全国突发环境事件的大致情况,在随后的演讲的第二部分,他介绍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国际上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做了比较分析,剖析了国外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我国的启示。在第三部分,他介绍了我国环境损害评估相关机构、实践,最后介绍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研究中心的工作进展。

(图为张红振博士讲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先生则做了题为《生态损害的法律规制》的演讲,他从生态损害的适格诉讼主体、法律责任和法律规制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相对于传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而言,生态环境是指的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对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本身所造成的损害。生态损害的对象是公共环境或生态系统,其所有者一般为国家,而国家是抽象的实体。因此,造成生态损害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那么,环保NGO组织可作为适格的原告。曹教授认为,法律责任应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而生态损害法律规制的建议方面,曹教授指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法的遵守和执行、海洋溢油应急机制、油污损害基金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等问题都是可改进的议题。


 
(图为曹明德教授演讲。)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王宏伟女士则做了题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实践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的演讲,她认为,大量的现实事件说明对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进行评估、建立赔偿机制非常必要,对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应将价值作为对责任人处分、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依据,同时,评估要由独立的第三方承担,对每个不同的生态损害事件,做出独立、客观、符合实际的专项评估,不能简单的“一罚了之”。生态损失价值评估理论、技术、方法已相对成熟,虽然还不完善,需要不断改进,但可以对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提供支持。

(图为王宏伟女士在演讲。)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博导侯元兆先生做了《森林生态损失及评估技术现状》的主题演讲,他介绍了森林生态损失评估的国内外情况,认为生态损失评估应具备中立性。他介绍,国际上已经先后出现了关于生态资产及其服务评估的几个基础文件,其中包括由联合国、欧洲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银行(UN/EC/IMF/OECD/WB)五大机构联名公布的《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2003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 2003)》、、欧盟统计局(Eurostat)公布的《欧洲森林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框架2002(The European Framework for Integrated Environmental and Economic Accounting for Forests —IEEAF 2002 Edition)》及其几个附属文件、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林业环境与经济账户手册:跨部门政策分析工具》、联合国安南项目《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IPCC)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关于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造成的排放指南(REDD)。全世界已经有80个国家开展了自然资产价值评估,我国建设价值评估体系时,作为第三方的价值评估机构,除了客观、中立之外,还应做到分类、资产估价体系、计量与计价方法、账户结构、记账规则的标准化。

(图为侯元兆先生在演讲。)

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先生做了《中国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海洋与渔业损害评估和法律机制》的主题目演讲,他介绍了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和国外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详细介绍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调查评价法(条件价值法和替代花费法)、机会成本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等标负荷量法和防护费用法。最后,他介绍了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与自然资源价值调节功能评估和渔业损害的评估方法。

(图为王亚民先生在演讲。)

在上午会议休息时间,我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先生会见了到华的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NRDC)全球执行总裁彼得.雷纳一行,双方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和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之前的合作作了高度评价,彼得.雷纳指出,NRDC之所以在全世界作出了一些成绩,就是因为有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这样的合作伙伴。双方都表示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合作的意愿。会见结束时,吕克勤顾问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客人赠送了纪念品,彼得.雷纳先生则向在场人员赠送了他写的、介绍BP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深海危机》一书。

(图为彼得.雷纳和吕克勤顾问交谈。)

下午的专家研讨部分由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霍振彬先生主持,在这一议程中,专家们展开了跨界讨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们就生态损害评估这一议题,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会议气氛热烈活跃。我会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我会法律委员会专家高金波律师、我会志愿律师胡玉来结合他们的工作实践,从法律角度和环境、评估方面的专家展开探讨,讨论了他们在环境损害案件中遇到的生态损害评估的实际问题。会议在研讨结束后圆满结束。

(图为会议结束后,与会代表合影。)